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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动物防疫办法:公共场所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2014年05月19日 08:44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此征求意见稿,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城市街道、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弃置动物尸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犬、猫等宠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对犬类等动物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镇居民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运送至按规定设立的收运地点或者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由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可以采取焚烧、深埋等方式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城市街道、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弃置动物尸体,违者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以在6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0731-89990730)或者电子邮件(36131188@qq.com">36131188@qq.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记者 李广军)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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