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自建铁皮房出租失火 法院判担责八成
某酒店自建一铁皮房,租给林某,林某又转租给方某,干起了小吃店,结果铁皮房失火,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酒店状告林某、方某索赔损失。海淀法院昨天判决认为,酒店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012年1月20日凌晨,酒店铁皮房着火,火灾致一名酒店员工死亡、一名客人在逃生中受重伤、多名客人受轻伤。经鉴定,火灾原因系小吃店电线短路所致。酒店代理人称,事发后,酒店已先行向死者家属和伤者进行了赔偿,但方某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负有妥善管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的义务,但其无照经营,对店内电器及电线线路疏于管理及检修,以致引发火灾,所以方某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铁皮房承租人林某擅自扩建、转租房屋,转租后又疏于管理和监督,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酒店方要求方某和林某共同赔偿酒店损失及垫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铁皮房由酒店自行建造,无建设审批手续,也未通过消防验收,店内电线由酒店铺设,本身存在消防隐患;而且,房屋出租后,酒店收取了租金,但没有落实巡查制度,保障房屋安全,存在管理过错;火灾发生后,酒店值班经理在自行救火三十分钟无效后才报警,致火势蔓延,且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其对火灾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法院认为,酒店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方某作为铁皮房的实际使用人,无照经营,并在经营期间使用较多电器,缺乏必要消防设施,应承担20%的责任;林某转租房屋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