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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启用新版旅游合同 旅行社甩团最高赔三倍团费

2014年05月20日 13:4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19日,记者从市旅游质监所获悉,5月14日起全市开始推广使用2014版旅游合同,新版合同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旅行社甩团最高赔偿三倍团费,同时要求对另行付费和购物要有明确协议。

  2014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新版旅游合同,主要涉及团队境内外游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内容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新版旅游合同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为方便旅游者、旅行社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的原则,结合本地旅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烟台市旅游局对新版旅游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和补充,于2014年5月14日在全市推广使用。

  新版旅游合同最大亮点是对旅行社行为加强了约束,为约束旅行社之间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导致的甩团行为,新版旅游合同中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新版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同时还在权利义务条款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而在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充分保护了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记者 代曼 通讯员 盖颖 梁立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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