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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归来酒驾出车祸身亡 三同席人赔偿2.8万

2014年05月20日 15:09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和同事聚会喝酒,却惹上了官司,这到底为啥?近日,平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王强(化名)在和同事聚会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在中途发生车祸导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其他几位同事在吃饭喝酒期间存在劝酒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予以赔偿,遂起诉至法院。最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他几位同事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3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10月底,在平阴某公司上班的王强晚上与几个同事约好在一酒楼吃饭,期间四人喝了两斤白酒和一箱啤酒。晚上10时许,王强自己骑车返回家中,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后经鉴定,死者王强系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随后王强的妻儿以三位同事对王强劝酒,且酒后未例行将王强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6万余元。庭审中,王强的三位同事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劝酒等行为,而且王强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三位被告不存在关系,不同意赔偿。后经法院多次调解,三位被告同意赔偿王强的妻儿2.8万元作为补偿。

  审理此案的韩新宇法官介绍,因劝酒引发的伤害案件很多,这些案件中至少受害人自己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可以控制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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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有些情况下“酒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比如,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的。据《民法通则》 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劝酒者没有过错,也可以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要求给予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说,饮酒者在喝酒时要讲酒德酒风,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记者 王茜 通讯员 张兴)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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