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恶意拖欠10人6万元工资 被拘后紧急发放
恶意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六万多元,包工头安某被刑事拘留。因为在公诉前将工资全部发放给了农民工,安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农民工老栾是名钢筋工。2013年5月,他和9名农民工一起跟包工头安某进驻辽中绍兴管业园工地工作。安某承诺每月给老栾工资11000元。两个月后,老栾等10名农民工一分钱也没拿到。经结算,安某共拖欠老栾等10人6.2万元。
老栾等人找安某解决,安某迟迟不给。老栾等人找到辽中县农民工维权中心。2013年8月16日,农民工维权中心向安某下达了责令书,责令5日内给付工资。可安某在限定时间内仍没支付老栾等人工资。2013年8月27日,辽中警方以安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刑拘。
被拘留后,安某着了急,紧急让家属筹集来钱款,将工资如数发放给老栾等10名工人。
近日,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安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恶意欠薪:越早还钱处罚越轻
主审法官透露,“恶意”且欠薪“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去年5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将恶意欠薪入罪标准确定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如达到入罪标准,量刑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恶意欠薪者而言,越早还钱获得的处罚会越轻。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从轻处罚。(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