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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包间费”钻了法律细则模糊的空子

2014年05月23日 16:26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样在成都,今年2月,一家餐厅因收取消费者50元的包间费被起诉,审理此案的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判决餐厅退还包间费。(5月22日《人民日报》)

  “包间费”,是不是霸王条款,其实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无论是早前的最高法表态还是刚刚生效不久的新消法,说的都是“包间最低消费”,而非“包间费”。这种法律细则的模糊,给“包间费”问题的滋长留下了生存土壤。今年2月,有媒体走访湖南长沙,便发现当地的“包间最低消费”,都悄然改头换面,成了“包间费”。

  就目前而言,司法界的通常判断,基于店家有无明确告知消费者与消费者有无权利协商。即所谓的知情权与协商权。如果店家在这两点上做得欠佳,法院通常会支持消费者,责令店家退还“包间费”。成都刘先生案的症结就在于,消费者与店家各执一词,一个认为自己没看到,一个认为告知了。而从结果来看,法官显然支持了后者。

  不过,以实际而论,所谓印在菜单内页的包间费标准,其实很容易被消费者所疏忽。如果消费者没翻到该页,这算告知还算没告知?显然,通知印了等你看的做法,有一种利用法律规则打擦边球的嫌疑。

  退而言之,消费者即使知情,也很难通过协商影响“包间费”的收取。更何况,从成都刘先生案的情况来看,消费者点的菜远超普通饭店,1100多元一桌的收费,已经包含了包间所提供的环境价值。酒店以所谓的优越环境与优越服务要求“包间费”,事实上是一种捆绑销售战略。因为在大厅人多的情况下,喜安静的消费者,除了“包间”还能选择哪里?

  谈论包间费时,人们总爱以高铁的一等座,飞机的头等舱打比方。事实上,这样的比方很不贴切。因为飞机、高铁,座位都是其主要商品。以座次服务的差异,提供不等的价格,完全是一种公允的市场行为。但“包间费”的意义就不同,对酒店而言,主商品是用餐,而包间、大厅是其用餐服务的载体。离开了包间、大厅,酒店的用餐服务难以进行。对一桌菜近1100多元的酒店而言,有几个消费者会去点几个菜打包带走?

  梳理“包间费”诉讼的相关案件可以得知,成都这一起案例,是近年来,少有的败诉案。其意义就在于启示我们的立法机关,完善法律细则,使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市场经济,缺乏规则明细,市场逐利的一面亦会扰乱市场秩序。以此而论,我们对于“包间费”纠纷的管理,不可过分期望于人们“用脚投票”,期望于市场经济自发的调节,而应积极作为,理顺法律关系,为消费者权益和酒店的正当利益,提供一个法治通道。评论员 杨兴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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