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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动车、驾驶员10年增3倍多 重大事故反降7成

2014年05月26日 09:0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周年,10年来,南京重大交通事故降幅达7成。此外,随着交管部门推出的一系列交通事故便民处理措施,让市民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多样化且更加便捷。

  2004年,全市共有机动车58.1万,机动车驾驶人68.3万;而在2014年5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187.2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36.8万人。机动车数量增长3倍多,驾驶人数量也增长了3倍多,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全市重大交通事故却在大幅下降。

  南京交管局事故科副科长谢逊介绍说,在2004年前,全市一年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达10多起,而现在仅有三四起。“原来,客车超员和酒后驾车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两大重要因素,可现在得到了很好的遏制。”谢逊举例说,像客车超员,以前交警就算查到超员车辆,只能吊扣驾照,1-2个月后就还给驾驶人,后续处罚比较薄弱。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管部门对超载超员的查处也越来越严厉,尤其是公安部第123号令实施后,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将一次性记12分,驾照也将降级,这意味着,营运客车驾驶员将失去开客车的资格,因此绝大部分会自觉遵守。

  而针对酒后驾车,2011年5月1日实施的“醉驾入刑”意义非凡。其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南京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连续2年下降。

  提醒:出现以下4种情况可简便处理

  这几年,南京也着重于事故的简化处理,尽量让市民不再来回奔波,甚至为此“头疼”。耗时短、手续更加简便成为了2个重要因素。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涉及人伤的事故,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方法。

  1

  无人伤亡轻微交通事故

  处理方式:直接前往快速理赔中心

  2007年,南京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只要是“无人伤,车能动”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先拍照固定证据和事故损失情况,然后主动撤离现场,双方协商在同一时间去保险理赔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据了解,2007年刚推出快速理赔时,一年下来,理赔中心仅接单4000多起。到了2013年,则一举突破了18万起。现在,9成以上交通事故都是通过快速理赔的方法处理了。

  此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也由最初的2个增长至6个。此外,交管部门还会在一些较大的收费站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临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点。

  2

  人轻微伤交通事故

  处理方式:现场或简易流程办理

  2012年,“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理赔工作室”在交警二大队、交警四大队、交警七大队和江宁区交警大队试点运行,随后,每个大队都建立了这个“工作室”。发生涉及机动车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工作室”工作人员都会参与到事故双方调解过程中,避免了以往民警调解结果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此外,还大大简化了理赔手续,理赔金额千元以下可免单据现场办结;理赔金额万元以内可按照简易流程当场办理。

  3

  事故受伤后无钱治疗

  处理方式: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跑掉或者没钱赔,受害人又拿不出钱来治疗,怎么办?2011年,江苏省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项目,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旦发现受害人被机动车所撞,且医疗费用尚无着落,便积极协调医院先行抢救,并及时提醒受害方申请救助基金。这一举措保证了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

  3年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渡过生命难关的越来越多。2013年,南京一共有278人在交管部门帮助下,申请到了655万元的救助基金。当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只是先行垫付,供受害者救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基金需要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偿还。

  4

  肇事“老赖”不露面

  处理方式:直接绕过找保险公司

  发生车辆轻微交通事故,双方约好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可随后一方驾驶员突然没了踪影,怎么也联系不上,或干脆称忙,就是不去处理……以前,遇到这种交通事故“老赖”,不管是另一方驾驶人还是交管部门,都比较头痛。今年3月起,省高院、省公安厅和省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实施,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另一方驾驶人可直接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记者也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该新政实施2个多月来,全市已有10多位车主遇到事故“老赖”后,在交警的帮助下直接“绕过”,成功从对方保险公司领到了赔款。(通讯员 宁交轩 扬子晚报记者 郭一鹏)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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