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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县规定民工工资须按月预付

2014年05月26日 13:12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沭阳县近日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需按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当年7月、次年元月分别一次性结算支付上、下半年工资。此规定适用于该县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务等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张 瑜 徐明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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