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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虐致死不只是“家丑”

2014年05月27日 13:0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当务之急是让为人父母者认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国家的,做家长并不是一种天赋的特权,如果损害儿童的权益,照样会被剥夺资格。

  日前,我省发生一起伤害儿童致死案。因41天大的女儿发出一声啼哭,正在喝酒的44岁汶上男子贾某冲入房间内,以掐脖子、掌击的方式对婴儿一阵猛打。次日酒醒发现女儿死亡后,贾某竟然将孩子尸体抛至距家10多里外的河道内。(本报今日A08版)

  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家长虐童、伤童事件,大体上有两类情况:一种是家长平素对孩子生活照顾得很好,但对其学业等方面要求很高,当孩子的表现达不到预期就进行体罚;另一种情况更为恶劣,家长把孩子当成了物件,仅仅因为自己受挫就打骂孩子出气。“酒后杀女”的汶上男子就承认,自己听孩子哭感到烦闷,打孩子就是为了消消气。

  社会在进步,家庭观念和教育理念也在发生变革,但一些为人父母者依然坚持“打孩子是小事一桩”的思想。有的家长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我生我养打骂由我”。有的则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孩子某一方面表现不尽如人意,就使出雷霆手段进行管教,自认为这是“爱之深责之切”。

  要改变这些错误认识,光靠宣传引导显然不够。现在一些家长习惯于棍棒教育,就是认为养孩子是自家家门一关的私事,外界根本管不着。而与此同时,现有制度对家长的行为也缺乏约束。比如说,依照我国刑法,虐待儿童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难操作,许多受虐待儿童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故意虐待孩子的家长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人行为处于“灰色地带”,时常以爱之名体罚孩子,但下手并不重。在欧美国家,儿童保护有非常细致的标准,为人父母者要时刻注意,一旦触犯“红线”,就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但在我国,少见做家长的因此被剥夺监护资格,如果没有造成儿童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打骂孩子往往被当成家庭私事,即使被居委会、派出所等教育一番,最后孩子还是得回到原来的家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做家长的感受不到“威胁”,也很难意识到自己做错了。

  由此说,当务之急是让为人父母者认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国家的,做家长并不是一种天赋的特权,如果损害儿童的权益,照样会被剥夺资格。从制度层面,则要尽快消除法律和政策的“盲区”,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如果儿童甫一受到伤害,就有力量站出来制止,并给受伤的孩子提供保护,很多悲剧也许就不会出现。(本报评论员 赵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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