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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枪不叫丢”与“窃书不算偷”

2014年05月27日 15:23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介绍说,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许江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见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合江县公安局把许江一事定性为枪支“失去控制”,让人大跌眼镜。新华字典对“丢”字的解释是:失去,遗落。而许江在4月26日下午6点30分离开其入住宾馆时,忘记带走枕头下的公务用枪,直到当晚7点6分宾馆服务员整理房间发现枪支并报警,由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派出所民警通知合江县公安局及许江本人(此时许江才发现枪落在了宾馆),许江才在当晚8点左右返回宾馆,重新控制枪支。显然,在当天下午6点30分至晚8点左右这段时间,许江的公务用枪就处于一种暂时失去、遗落的状态,尽管枪支遗落的时间短,尽管宾馆服务员或其他人员没有拿走隐藏枪支,尽管泸州江阳区警方在接警后对枪支进行了有效控制,尽管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事件的基本性质就是“丢枪”。合江县公安局把事件定性为“枪支失去控制”,是对事实的曲解,也可能是故意睁着眼睛说瞎话。

  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有针对“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形的规范要求和责任追究,但并没有“枪支失去控制”一说,“枪支失去控制”是一种很随意的人为定性,很不严谨,很不科学,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在偷书被抓时,为了保全面子,减轻、逃避责任,狡辩称“窃书不能算偷”,迂腐荒谬,贻笑大方。现在,合江县公安局又告诉我们“丢枪不叫丢”,俨然现代版“窃书不算偷”——我们不禁怀疑,合江县公安局如此定性,意在保全本部门的面子,意在推卸许江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丢枪不叫丢”出自政府部门之口,属于一种正经八百的公权力定性,比之孔乙己的个人狡辩,其荒谬程度要更“胜”一筹。而若鲁迅先生泉下有知,想必也只能无奈地冷笑。

  暂且不提许江是否有经商、以权谋私等问题,单说丢枪——丢枪就是丢枪,丢枪警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涉事单位就应该承担丢枪的责任。笔者以为,让合江县公安局自说自话、自己调查、自己定性、自己处置、自己问责是不合理的,更高层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依法问责。丢枪已然引发社会隐忧,切莫再丢掉了公信力。(李英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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