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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强调: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014年05月29日 15:0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持续高温让人想到高温津贴。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今年高温津贴从6月起发放,至10月底结束,若够条件,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有些公司给员工发点饮料,以此想免发高温津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高温津贴必须发。

  不得因发津贴降低工资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对在广东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今年6月-10月,只要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高温津贴不是一成不变,将根据物价水平等调整。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对从事露天工作、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未发放最高处万元罚款

  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对于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不管是全日制劳动者,还是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要在6月-10月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就必须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尹安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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