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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昌荣“红楼别墅”事件处理被指避重就轻

2014年06月04日 08:4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去年底,人民网对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6名镇干部违法购地建别墅一事进行了报道。时隔半年后,人民网记者回访发现,当地国土部门在对此事的查处上,既对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核心事实有意遮蔽,又对法有明文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流露畏难情绪。这使得对一起由基层政府主导操作、多名干部直接受益的典型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纠偏大有不了了之之意。 

  非法买卖土地被淡化处理

  来自兴化市纪委的调查显示,2008年下半年,昌荣镇将镇政府所在地唐子村9.6亩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15块宅基地,共作价67.5万元用以抵偿兴化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昌盛公司)的工程款。镇干部孙登峰、陈如干、马永根、袁长晖、徐桂华分别以配偶名义从昌盛公司购得一块宅基地;另一镇干部陈义忠则是直接从镇政府购得宅基地。 

  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集体土地不能用于买卖,而抵债无疑属于交易行为。按照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书远的说法,昌荣镇抵给昌盛公司的是向建房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这样就不存在卖地的行为”。这一说法与昌荣镇现任党委书记刘金鹏口径一致。 

  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负责此事调查的杨荣华也明确表示,“不存在土地倒卖的行为”。记者与他有如下一番对话。记者问:集体土地非法交易是否在国土部门查处的职责范围?答:是。记者又问:为什么不予查处?答:倒卖土地的事没拿出什么证据来。记者再问:昌荣镇之前的官方回应不是已经承认了吗?答:他们究竟倒几手,我们没办法查。 

  记者注意到,昌荣镇此前在回应中称,此事经当时的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将上述地块整体抵算给昌盛公司,由昌盛公司及镇国土所、村建站等单位,按照农民宅基地的有关条件对外择位竞价出售。记者还从兴化市纪委了解到,2009年9月,昌荣镇政府与昌盛公司就土地抵债事项签订有书面协议;而昌盛公司时任负责人徐干群也因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掌握的事实显示,陈如干以4.75万元买得宅基地216平米,马永根以4.75万元买得宅基地216平米,徐桂华以5万元买得宅基地210平米,孙登峰以5万元买得宅基地216平米,袁长晖以4万元买得宅基地210平米,陈义忠以4.5万元买得宅基地286平米。他们分别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建造了外立面红色的别墅式住宅,被当地群众称之为“红楼别墅”。  

  法定没收条款难以落实?  

  王书远接受采访时一再重申,国土部门的关注点在于“是不是违法用地”。据了解,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历经半年的调查认定,包括数名昌荣镇干部牵扯在内的这起土地风波,属于未批先用的非法占地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昌荣镇官方解释,涉事地块在2007年已划为“唐子村农民宅基地规划区”。  

  在具体查处问题上,杨荣华告诉记者,国土部门将按10-30元/平米的标准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但对于责令退还非法占地及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问题,他无奈表示,“这虽然是法律条款规定的,但事实上操作很难,没办法落实”。王书远也称,考虑到社会稳定,将视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其中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干部,未来将在土地实现征收后补办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手续。这意味着,刚性的法律条文在此事处理中被网开一面。  

  不唯如此,当地在干部问责方面也显得格外宽容。按照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同理。  

  据了解,当地纪检部门此番追责中,共有9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但均为最轻微的“警告”。其中,直接参与买地的6名镇干部里,孙登峰和袁长晖是党内警告,其余4人陈如干、马永根、徐桂华、陈义忠是行政警告;此外,时任昌荣镇村建站站长陈有富因工作失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昌盛公司负责人徐干群非法买卖土地也获党内警告处分,即便彼时主要决策者之一的时任镇长李永松亦不过是行政警告处分。

  “这类事情没有什么社会恶性,情节是比较轻的。”兴化市纪委一曹姓人士如是解释。这样的处分会给被问责的干部带来什么影响?该人士称,以行政警告为例,在6个月的处分期间,不可晋职,不得评优,不能调薪,处分期满将给予解除处分。 

  对带头违法的干部而言,如此问责究竟是惩罚还是鼓励?是留给社会公众的一个问号。 (吴纪攀、贾东海)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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