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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改“站岗”必须于法有据

2014年06月04日 10:2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有报道说,近日,武汉汉阳城管在治理行人闯红灯问题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对于这种做法,小马飞刀注意到,许多人给予“点赞”,认为是一个绝好的主意,值得推广。不过小马飞刀以为,这个办法涉嫌严重违法,应该马上叫停,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特别是政策制定者的责任。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罚款是唯一的处罚方式。而且这是交警的事,与城管毫无关系。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部门没有权力去进行其它处罚。更何况武汉汉阳的做法,将所谓的“执法权”委托给本身没有执法权的市容监督员,还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在法治社会,绝对不能容忍。

  根据法治精神,对政府而言,法未授权即禁止。当然,小马飞刀在这里绝非为乱穿马路者张目,只是怎样支处罚乱穿马路者,手段更要合法。以目的决定手段,忽略程序,这些都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行为。我们对此要坚决说“不”,即使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正面效果亦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遵循着这样一条基本原则:作为公民,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为之,即法学界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违法”。而执法机关的行为恰恰与此相反,他们的任何一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每一个处罚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即“法无授权为禁止”,否则视为违法。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活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政府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偏离“依法”二字。公权力如果因为出发点正确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会导致公权力行为的不确定性,也就很难避免以不正确的出发点行事。

  小马飞刀以为,人之立身,需要一点精神;国之立世,必须有法治灵魂。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特别是法律之信仰、公正之灵魂与道德之良知,是执法者应当始终遵循的法律精神。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有秩序地前行,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平等地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小马飞刀)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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