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无此规定”就是默认不公开?

2014年06月04日 14:4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有一些部门,总是把没有规定当做“不公开”的依据,好像“隐瞒有理”。但是在“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当下,为什么不把“公开”设置为默认选项?显然,这个选择是自利型的。深圳残联理事长说什么“没有要求公开的规定”,但不是也没有禁止公开的规定吗?“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没有规定就不公开,怎么都说不通。

  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对此,深圳残联理事长祖玉琴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三公”经费,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

  不得不说,这个回应听起来“霸气外露”,但推敲起来说服力不足。

  首先,谁说只有“三公”经费才可以公开?

  按照早已实行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都应该主动公开。无论作为优抚款项,还是专项资金,残疾人保证金都在公开之列,何以深圳这一残疾人服务中心视条例为无物?其次,公开必须要由规定授权吗?显然不是,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有着强烈的公益色彩,“公益属性”几乎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天然赋予。

  有一些部门,总是把没有规定当做“不公开”的依据,好像“隐瞒有理”。但是在“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当下,为什么不把“公开”设置为默认选项?显然,这个选择是自利型的。深圳残联理事长说什么“没有要求公开的规定”,但不是也没有禁止公开的规定吗?“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没有规定就不公开,怎么都说不通。

  最后,“敏感”可以成为不公开的护身符吗?

  如果说,公开可以伤害“敏感”,那么不公开则有可能伤害公平,伤害知情权,伤害残疾人群体权益。两相比较,哪个更应该被优先保护呢?在“以人为本”的提倡下,答案不言自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是清晰的: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是奖励和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和其他开支。

  分析可见,以上任意一项支出都不具备“神秘”特质,究竟为何“敏感”,理事长同样语蔫未详。于是,舆论会天然的将此解读为“借口”。其实,“敏感”作为借口并不新鲜,在感觉解释乏力时,要堵塞舆论质询,“敏感”往往是一个比较不错的让对方闭嘴的封条。

  据称,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已经10年,至今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支出情况。这么大一笔钱始终不明不白,不能以简单的“敏感”二字搪塞过去。

  其实,如果内心没鬼,深圳市残联理事长的解释中,大可不必搞什么大到明文规定,小到审批程序,又是项目繁多,又是严格流程,又是充分论证的“弯弯绕”,一切凭账单说话就是了。如果账目收支来去清楚,明白无误,不比空口白牙的自说自话省劲多了。

  说起来,残保金的暗箱操作在很多地方已是尽人皆知,却迟迟没有相应的规制来接招,咄咄怪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行政品质,只要“把钱花在哪儿”不存在什么技术难题,那就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账。本来专款专用的精准操作需要支支吾吾吗?(本报评论员 肖明君)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