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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烟酒药品网销成新趋势 法官提示莫贪便宜

2014年06月04日 15:5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通州区法院召开“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两年来通州区法院审理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在发布会开始前,法院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因生产、销售假酒和伪造白酒包装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分别罚款40万元和6万元。

  假药、假烟酒占九成

  从2012年到2014年,通州区法院共审结涉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05件,惩处犯罪分子136人。其中第一年审结案件89件,惩处犯罪分子108人;第二年审结案件16件,惩处犯罪分子28人。从数量上看,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第二年较上一年下降82%。

  据通州区法院介绍,涉假冒伪劣产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但以涉药品和烟酒类犯罪案件为主。在全部案件中,查获涉假药、假酒和假烟类案件数分别为83人、36人和7人,占到92.5%。根据统计,假酒类案件中又以侵犯贵州茅台、国窖1573、牛栏山、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的商标权为主。假药类案件则主要涉及眼药水、减肥药、毓婷避孕药、脑络通胶囊、麝香心脑通胶囊、中药、胃药等药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带来高利润,不少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据蒋为杰法官介绍,一般利润都超过50%-70%,可谓暴利。

  网络销售成新特点

  如今,互联网购物风头正劲。犯罪分子也瞄准了这一新型销售渠道。在通州区法院审结的75件涉药品类案件中,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的有12件,占16%。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成为新型主导销售方式,具有作案手段快捷,损害对象不确定的特点。

  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导致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尤其是在涉假酒类案件中,以家庭为单位规模化生产现象突出,共同犯罪多为家庭内部成员或亲属、同乡,成员内部有分工、合作。在涉药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之间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犯罪链条。

  此外,美容店、洗衣店、摄影中心成为涉假药案件的新型销售地点,主要销售减肥药、避孕药。

  法官提示莫贪便宜

  “通常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价格均低于市场价,比如‘国窖1573’类白酒平均售价在1000元以上,但假冒该品牌的白酒可能只卖到200-300元,甚至价格更低,此时,消费者应克服贪图便宜的心理,正所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法官蒋为杰提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听信一些不良商家和个人的虚假宣传,在购买产品前应核实相关厂家和商家的资质。“尤其是药品,应到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并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记者严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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