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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停被贴条不服处罚 将一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2014年06月05日 09:32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车临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被警察贴了违停单,面临着100元罚款,车主郭先生不干了,将贴罚单民警的单位——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起诉到法院,投诉停车位少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6月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民警处罚

  他告上法院

  2013年7月27日8时50分,郭先生驾车行驶至和平区昆明南街,想停车步行前往办事地点,可转了好几圈也没有找到一个停车位。办事也不需要多长时间,他就将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

  十分钟后,郭先生办完事回来,发现车窗玻璃上贴了一张违停单,加盖着和平公安分局的公章,于是找到和平分局复议。和平分局拿出了郭先生违停时的照片,认为郭先生在非机动车道上违停,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依法作出罚款100元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郭先生想不通,“我就在道路上临时停一会儿车,也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安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10月8日,郭先生将和平分局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停车位少

  不能成违停理由

  庭审中,郭先生说,目前沈阳车辆多、停车位少,按照规定,和平分局应当及时改建、增建或者扩建停车场。自己车停在人行道上,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公安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规定。

  和平分局辩称,郭先生在非机动车道上违停,已经违反交通道路管理规定,警方依法作出罚款1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郭先生的车违停,因此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适当。经审查,执法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认为郭先生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车,势必会妨碍行人通行,且停车泊位少并不能成为其违停的抗辩理由,因此依法驳回郭先生诉讼请求。(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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