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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载老板 飞来鞭炮炸伤司机眼两人对簿公堂

2014年06月05日 10:06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司机开车载着老板参加开业庆典,岂知飞来鞭炮瞬间伤了司机左眼,玻璃体摘除构成七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司机、老板几度对簿公堂。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司机在行使职务中受伤,老板理应承担赔偿。

  刚刚年满30岁的陈某是名司机,靠着给老板开车养家糊口。2013年4月18日,陈某开车跟随老板哈某一同前往定西,庆贺老板朋友刘某的火锅店开张。上午11时,火锅店开业。陈某在燃放鞭炮时,飞溅的炮粒瞬间钻进陈某的左眼,致其眼睛受伤。经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巩膜裂伤、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屈光不正”。

  经过一段时间的入院治疗,陈某的伤情始终不稳定。2013年5月2日,陈某入住兰州普瑞眼科医院。5月7日,接受了左眼玻璃体切除手术。后经伤情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属七级伤残,其颜面部损伤后续医疗费为8800—1.1万元。

  之后,陈某将老板哈某和火锅店老板刘某告上法庭索赔。该案经榆中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哈某承担赔偿金的60%即4万余元,刘某承担10%即6776元,剩余由陈某自己承担。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兰州市中院审理案件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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