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四个儿子拒不履行赡养协议 老汉一怒诉法庭

2014年06月06日 16: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四个儿子拒不履行签订的赡养协议,王先生夫妇把儿子们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虽然有被告患病,但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2008年5月,两位老人与四子一女签订遗赠协议,约定父母双方健在时相互照顾,生活费、医药费由四个儿子均摊,父或母一人健在时由四个儿子轮流照顾赡养,如需雇用保姆,费用由四个儿子均摊。

  据悉,两位老人一位患有轻微脑瘫,另一位患有严重的关节炎,行动不便,两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四个儿子不具备亲自照料两位老人的条件。为了生活,老人想雇用一个保姆照顾。

  四个儿子都认可二老的医疗费,但是认为保姆费过高,其中三儿子说自己有尿毒症,现在在做透析,没有能力给付医药费和保姆费。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暂时不具备亲自照料原告的条件,原告需要聘请保姆进行照料,相应的费用由四个儿子承担。三儿子虽然患有疾病,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故法院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保姆费确定为每月3400元。

  法官表示,《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通讯员刘海渊 高琳琳)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