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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正接受审核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动

2014年06月10日 09:3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6月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管理,促进人才科学配置合理流动,我市出台了《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在见习期的不得调动、试用期或服务期未满的不得调动;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核处理的不得调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此次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满足全市重点建设、重点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补充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空缺;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而富裕的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一子女等);符合政策规定的指令性分配安置;因统战、落实政策或其他原因;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实用人才等情形之一,进行人员调配。

  调入人员须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调入人员须有三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经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勤人员除外)。其中:调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须具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具备岗位需求的专业条件;调入工勤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资格,兰外工勤人员不得调入。兰外人员(除随军随调、夫妻分居、家庭困难、政策性安置等特殊情况外)调入我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科级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科级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一般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调入市直单位的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市内人员(除随军随调、夫妻分居、家庭困难、政策性安置等特殊情况外)由县(区)调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科级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调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接受有关部门审核处理的不得调动

  见习期、试用期或服务期未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核处理的;不符合调配条件的;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国家有关规定不准调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不适合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严禁调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跨县区、跨部门、跨系统调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八级以上职员);市委部门及其代管单位、市人大、市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委党校、兰州日(晚)报社、市广电总台、市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干部;被省、市委组织部选调到本市县(区)、部门、单位工作的优秀大学生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直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科员(九级职员)以下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由市人社局审批。

  另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违反调配规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属组织的问题,要在全市内通报批评;属个人的问题,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将调动人员退后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调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11月5日下发的《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记者 朱浩源)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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