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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应上网报备

2014年06月10日 13:56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社保中心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新规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作出规范。

  另外,市社保中心还发布通知,自5月起,如有在职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登录福州社会劳动保险网(www.fzshbx.org)办理工伤事故报备手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保险基金按承担责任比例支付费用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内人员受伤的,工伤职工应首先向第三人或商业保险主张赔偿,并向社保机构申请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保险基金承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受到执行对象暴力伤害的,不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今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如伤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申请人自付鉴定费和因鉴定产生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201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工亡)后,已通过用人单位或民政、财政部门享受到工亡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伤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保险基金赔偿项目有哪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基金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比例为: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基金承担70%;第三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基金承担50%;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基金承担30%;第三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基金不承担。

  工伤职工已从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获得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转外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工伤职工已获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赔偿且医疗费发票原件已交赔偿方的,可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材料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记者李白蕾)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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