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不跨省”无异于与邻为壑
“河南省村民点燃秸秆引发火情,河南消防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河南所属辖区火情后,却任由火势向安徽辖区蔓延。”@ 河南消防称,已责令商丘消防支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接警后马头镇政府组织镇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灭火主体为乡镇自建消防队,非现役消防队。
从河南消防的微博的回应来看,隔界观火的不是武警消防,而是一个镇的消防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性质会轻许多。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他们不仅作壁上观,而且面对安徽遭受祸殃群众的请求不仅拒绝,派出所的民警还表示“俺就不给恁安徽救火”,甚至扬言“拘留”相威胁。显然,这些已然不止是缺少了作为社会人的人情味,而且就身份来说恣权耀威,变相损害群众利益,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十分恶劣。对此,“救火不跨省”,问责一定要跨省,此类言行的危害,远甚于一场火灾。
当然,“救火不跨省”远不止当事人缺少人情味和无视群众利益那么简单。从根源上讲,也是另类的与邻为壑。一方面过于算计职责利益,谁家的孩子谁来抱,不愿意支付“跨界”的成本,牢守小集体利益的壁垒。如,一些跨省地区的“断头路”、“断头桥”屡有听闻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自扫门前雪、与邻为壑,为了自己的利益,放纵、不作为等等,比如资源开采、排污等,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邻居的利益上。甚至在诸多难管的领域,如治安谁都不下力气管,导致一些跨省区域成为“三不管”地带,成为法外特区。
与邻为壑思维放大了区域行政治理的缝隙,很大程度上是区域利益协调机制、职责联动机制与问责制约机制的缺位与失灵所致,政出各门,各吹各的调,各行各的事,导致同样的百姓,两样的对待。如此丑闻,在严厉追责的同时,还需要引起更广层面的反思。(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