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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变相烟草广告泛滥亟待消除法律模糊地带

2014年06月12日 16:10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仍给“烟草广告”留有空间,9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时再修改《广告法》中具体条款,全面而不是以“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的确,《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和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许多变相的烟草广告泛滥。

  变相烟草广告泛滥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多年来,烟草公司经常以各种名义用赞助的形式推广烟草,打擦边球。可见,仅用列举形式难以解决烟草广告泛滥的现实,因此,应对烟草广告进行全面查漏补缺,及时堵住漏洞。

  基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商品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另外,应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在执法改进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

  □钱兆成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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