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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ATM吐假钞宜适用举证倒置

2014年06月16日 11: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家住北京市通州的张先生和望京的徐先生说,从ATM机中取出了假币,甚至有的假币连号码都一样。他们向银行反映了情况,银行均表示无法证明这些假币来自银行的ATM机。(6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唐伟:银行和用户之间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件来说,应当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出现了ATM吐假钞问题后,不应由用户来证明“所取现金为假”,而应由银行来证明“所存现金为真”。比如增加ATM的误别和记载功能,将数据进行备份,既可以用事实给用户一个交待,也可以据此追根溯源追究相关责任人。否则,在“不可能发生”的自信下,“掉包式”或者“内鬼式”的假钞使用,就很难被及时发现。

  ATM吐假钞不能老用“无法证明”背书。退一步讲,即便银行不具有举证责任,但要避免假钞的出现,给予权利救济,提高验钞能力非常重要,比如在出款口增设验钞功能和报警系统等。即便这些都难以实现,在取款机旁贴上风险提示和取证解决途径,同样应成为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将其作为一项服务规范给予明确并确保落实。(唐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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