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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图书馆擅改用途最高罚50万

2014年06月20日 09:0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一级图书馆已颇具规模,达到先进水平。然而全市各级图书馆发展参差不齐,一些街镇图书馆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每年投入资金才100多万元。昨日,《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要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市级公共图书馆的每千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平方米以上;区、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分馆)的每千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合计应当达到37.5平方米以上。公共图书馆用于设立少年儿童图书室的区域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根据《草案》,广州全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在2020年前实现通借通还。公共图书馆将保证充足的开放时间。广州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七十小时;区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三小时;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分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按照《草案》,公共图书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将面临高额处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黎蘅)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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