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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有望共同立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

2014年06月20日 13:36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长三角地区有望共同立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共同解决“雾霾围城”之困。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首次以1章106条的形式新增亮相。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治理雾霾的协作机制纳入法治轨道。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说:“类似的区域立法协作,在国内是史无前例的。”

  据了解,上海、江苏均已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浙江也在考虑之中。根据此前协商,类似区域协作的立法章节也会出现在其他长三角省市的地方立法中。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防治机动车污染、区域大气污染联动执法等均包含其中。

  区域立法迎来良机

  近年来,在环保部、科技部支持下,上海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来源和成因的研究分析,基本判断是:上海大气污染与本地排放和外来输送有关。外来污染源对本市大气污染有叠加效应,影响约占20%;在重污染过程中,外来污染源的影响可达40%-60%。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区域协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1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上海启动,研究讨论了《长三角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少内容都上升为立法内容,”丁伟介绍,“由于协作小组层次很高,实施细则中的一系列关键制度已协调完成。”

  “这对于区域立法来说是千载难逢的时刻。”丁伟介绍,“以前只有国家制定上位法以及地方各自制定的地方法,而本次《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属于地方立法层面上的区域协作,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表示,上海除了联合江苏、浙江的人大立法部门外,还与安徽人大立法部门沟通论证,三省一市均就相关示范条款达成了一致,长三角区域在立法时可以参考表述。

  联合治理有时间表

  目前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合作机制上,条例(草案)规定: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气象、海事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丁伟介绍,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治理联动执法已经有具体的时间表,有些部门已建立区域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在防治机动车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领域,探索区域大气污染联动执法。”条例草案第六十九条写道。

  上海PM2.5主要来源中,机动车船等移动源占25%。上海在2013年淘汰6.3万辆黄标车的基础上,今年计划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环保等部门目前正在探索机动车污染跨地区统一监管。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规定:上海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及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并根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区域统一的货运汽车和长途客车更新淘汰标准,并采取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在本市逐步推进进入上海港的船舶使用低硫油,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

  重污染时应急联动

  目前上海环保部门在去年发布24小时空气质量预报的基础上,今年4月起上海实时发布当前1小时的空气质量信息。今年初,本市制定发布了《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条例(草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市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条例(草案)明确: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大气污染源信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气象信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企业环境征信信息、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以及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7大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见习记者 祝越 记者 刘栋)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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