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还有比5.7亿元打水漂更可怕的
云南省河口县有一个名为“中国—东盟河口国际旅游文化景观长廊”的项目,这个2011年2月完工的项目被当地誉为“边境明珠”,总投资额为2.7亿元。但在3年之后的2014年5月23日,该项目却开始动工拆迁,拆迁补偿费用保守估计要3亿元左右,高于它的建设费用。(6月19日《东方早报》)
耗费巨资兴建的“文化长廊”项目,为何在短短3年之后又要匆忙动工拆迁?河口县官方对此的回应是,因为“沿河商铺严重影响了景观,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但接下来必须进一步追问的问题又是,既然该项目存在如此明显的问题,那么当初它又何以能够被顺利开工建设?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文化长廊”项目刚一提出,“便遭到多名当地官员的反对”,但在“当地主要领导”力主下、该项目最终“经过政府特批”排难而上。
由此不难看出,这一“旋建旋拆”的短命项目,实际上完全是由当地个别领导意志决定的产物,实乃一种相当典型的“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部保证、拍屁股走人”)工程。而伴随这一“三拍”过程导致的损失,显然极为惊人。因为2.7亿元的建设投资和3亿元的拆迁费用,势必意味着,在这“一建一拆”过程中,至少超过5.7亿元的资金将彻底“打了水漂”,而据了解,河口县2013年地方财政总收入还不到1.8亿元。
面对造成如此巨额损失的项目,显然不宜仅仅“一拆了之”,完全由公共财政也即纳税人来埋单,还必须进一步追究当初不顾反对一意孤行、“拍脑袋决策”力主该项目的“当地主要领导”的相关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印发了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而依据《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属于“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决策失误损失比贪污腐败更可怕”,原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强调,“有的领导干部贪污几百万,最后被判了刑,大家拍手称快,但有的领导干部大笔一挥,造成决策或管理失误,可能一下就损失十几个亿”。如何有效避免这种“比贪污腐败更可怕”的决策失误损失,除了在决策程序上不断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之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显然还在于,必须严格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让那些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拍”官员干部为其错误的决策行为负责、承担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必要应有的相关责任。(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