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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铁为命案担责有利公共文明进步

2014年06月23日 08:4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22岁重庆女子广州地铁四号线新造站被前男友杀害,法院二审判决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补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5403元(6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从《侵权责任法》来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判决结果并无可争议之处。然而,即便如此简单的判决结果,在现实中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地铁和乘客之间的强弱势地位反差,实际上的公共场所责任与要求差距很大。

  比如今年2月28日,IBM深圳公司一名年仅35岁的女项目经理突然倒在了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出口的台阶上而一直无人敢扶,地铁工作人员虽然在5分钟已经赶到,然而“专业素养不足”使之又处于袖手旁观之态。包括地铁在内的服务行业、高危行业,未能把急救技能列为本行业的行业技能,不能不说存在巨大的责任短板。可以想见的是,若没有更高的责任要求,公共场所的责任就难有实质性进步。

  地铁命案被担责上了一课责任课,其最大的意义,不在于个案取得了胜利,而在于如何由此去反思,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如何得到提升,如何从浅层次向更高标准迈进。否则,若公共管理的责任处于粗放型和低标准,履职与未履职之间并无实际性差异,那么公众的安全保障也就难以实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就难以实现质变。(四川 唐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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