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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特等奖托他人应奖 没看清规则大意丢10万

2014年06月25日 10: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某商场搞抽奖活动,消费者黄某幸运地抽中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但黄某本人没去领奖,而是委托了他人,商场以其违反活动规则为由不予兑奖,黄某为此告上法庭(详见南国早报1月23日A14版报道)。6月24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底,某物流公司举办“建材家居采购节”抽奖活动,特等奖为一辆价值10.38万元的桑塔纳小轿车。黄某购买了4200元家居用品,得到了两张抽奖券,结果开奖时她的奖券被抽中了特等奖。黄某诉称,物流公司在收取了她的两张奖券正券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兑奖。她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对方依法按约兑付奖品,并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某物流公司辩称,黄某中奖后,本人没有亲自来领奖,而是委托灯具商谢某代替她领奖。而活动明确规定“不允许委托他人领奖”,所以黄某的奖券应视为无效。后来,为了补偿黄某损失,物流公司还赠送了黄某一台价值千元的电烤箱,她也欣然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抽奖活动是组织者为了刺激销售而开展的带有娱乐性的活动,抽奖券是一种附带凭证。购买者交付的款项是相应商品的对价,而不是抽奖券本身的对价。也就是说,消费者付款已经买到了等值的货物,又额外取得了一种平等中奖的机会。所以,只要抽奖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且未排除参与抽奖者的主要权利,就属合法有效。

  某物流公司事先在抽奖券背面记载了抽奖规则,该规则对公司及不特定的购买者均有公示、约束效力。规则明确约定,“购买者本人须持销售凭证、身份证、抽奖券到场参加抽奖活动,且委托他人应奖将作无效处理。”

  由于开奖时黄某本人未到现场,将抽奖券交付他人,已违反了抽奖规则。物流公司据此作出不予兑奖的决定,符合抽奖规则的约定,对其他购买者而言亦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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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特等奖托他人应奖 没看清规则大意丢了10万

黄女士出示中奖的奖券。记者 庾琳摄

  中了特等奖,委托他人应奖;本人去兑奖时,商场称已违反活动规则

  与轿车失之交臂 女子起诉商场索车

  商场搞回馈大抽奖活动,消费者黄女士所持奖券幸运地抽中特等奖,奖品是一辆价值10.38万元的小轿车。在应奖时,黄女士委托销售商帮忙回应,随后,她才赶到兑奖。但此时商场的工作人员表示,黄女士已经违反了“不允许委托他人领奖”的活动规则,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兑奖。事后,双方因协商不成,1月21日下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起因

  中奖轿车却未能兑奖

  1月21日下午3时许,原告黄女士一方宣读了状告南宁大嘉汇·东盟国际建材家居城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5日与17日期间,该家居城举办第二届采购节抽奖活动。凡在参加活动的商家处消费并在家居城商场统一收银台单笔交款满2000元的顾客,可获一张抽奖券。满4000元获2张,以此类推。奖品设置有四等,其中特等奖为价值10.38万元的上海大众2013款1.6手动舒适型桑塔纳小轿车一辆。

  黄女士说,她是受特等奖的吸引,于同月17日在家居城欧普照明专柜购买了4200元家居用品,并在商场统一收银台一次性交了全款。商场交给她两张奖券,编号分别为0011771和0011772。

  当日下午6时许,商场内开始抽奖。当抽到特等奖时,第一个中特等奖的编号并不是她,但因未有人应奖,商场立即宣布这个奖项作废。当再次抽取时,抽中了奖券0011771编号。黄女士称,她前去兑奖处兑奖时,工作人员收取了她的奖券正券后,却以种种理由不兑奖,她多次找对方协商均无果。

  黄女士认为,家居城应当依法按约向其兑付相应奖品,现今对方已严重违约。

  回应

  中奖者违反活动规则

  针对黄女士所诉,家居城的代理律师答辩,在第二次抽出0011771编号的特等奖时,有一中年男子在活动现场一楼应奖,并随后来到活动现场舞台,向工作人员出示了两张奖券正券。在登记时,有工作人员指出该男子是家居城1号楼一商铺的经营户,也就是销售商品给黄女士的欧普照明专柜的老板谢先生。谢先生也当场承认他是受黄女士委托来参加抽奖的,并称黄女士正在赶来的路上,同时多次拨打黄女士的电话。

  “根据公布的《抽奖活动细则》及抽奖正券背面的说明可知,本次抽奖活动要求持有奖券的本人在开奖当天,持原始销售单据、有效身份证件、奖券正券按时到场参加抽奖,不允许委托他人领奖;对抽中奖项而未能到场的顾客,视为对奖品的放弃;委托他人应奖无效。”家居城一方称,黄女士本人并未按活动规则亲自参加抽奖活动,而是将奖券正券交给了谢先生,委托其代为参加并应奖。由此,家居城认为,黄女士违反抽奖活动规则而无效。

  同时,该家居城总裁助理胡先生向南国早报记者介绍,其实黄女士当时也默认了中奖奖券作废的事实。黄女士赶到活动现场后,商场考虑到不让她白跑一趟,当场赠送给了她一台价值千元左右的电烤箱,并告知其违反规则不能兑奖的事实,当时黄女士欣然接受了。

  争辩

  中奖者当时在不在现场

  法庭上,双方各说各有理。黄女士一方称,黄女士于当日下午6时左右购物交款后,就在抽奖现场,可因当天身体不太舒服,抽到她中奖时,她不方便大声应答,就委托谢先生应声。随后,在工作人员公布了她中奖的编号后,因兑奖需要销售单据等资料,而单据均在其丈夫手上,于是她打电话通知丈夫立即送来,自己则跑到商场门外等候,但没有离开商场。

  黄还称,所有的中奖信息都公布在商场门外,她中奖的编号就是特等奖,而并没有像被告所说的那样作废。如果是作废了,为何不像第一次抽中的特等奖一样,立即宣布作废并马上抽取下一名特等奖者?

  对此,家居城表示,因为特等奖已是最后一个奖。谢先生应奖并前来登记时,工作人员才发现问题,此时其他顾客已经散场,不具备再抽奖的条件。对于这次活动未被抽中的所有奖品,后来该商城以短信或发函等方式通知所有在那段时间购物的消费者,并于今年1月5日再次举行抽奖活动,当然也通知了黄女士。那辆轿车在活动中已被另一名顾客抽走。

  那么,抽奖时黄女士到底在不在现场?对此,法庭传唤了证人谢先生出庭作证。谢先生说,当日下午5时50分交款得到奖券后,黄女士将奖券交给他,称她有事,让他代她抽奖,但并没有告知她去哪里。当晚7时06分,当得知0011771编号抽中特等奖后,7时09分他第一次拨打黄女士的电话,让她赶快来兑奖,后来又打了几次电话催促,其中一次黄称她在快环边上。当晚7时31分,黄女士赶到现场时,被告知已不能兑奖。

  此案到底谁更有理?法官表示择日判决。(南国早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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