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恶意转移35万 法院认定系共同财产
2014年06月26日 09:5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离婚诉讼期间,李先生在一个月内转移了35万元财产。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将35万元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李先生起诉称,他与王女士的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王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平分李先生在银行名下的存款。
经法院依法调取,李先生名下存款只有几十元,但是之前有大额的取款记录,尤其是在去年王女士起诉离婚诉讼期间,李先生一个多月里取走现金35万元。李先生称,取出的现金是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偿还欠款,但其无法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扣除双方生活开支5万元后,由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共同财产折价款15万。(记者裴晓兰)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