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楼堂馆所”应当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2014年06月26日 1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提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从法制的角度看,制定相关条例使楼堂馆所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是一个进步,《意见稿》又为这个进步提供了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这都是值得赞许的。不过,如果提意见,那么至少有一点需要补充。《意见稿》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照这个表述,国有企业的楼堂馆所似乎不在其规范之列,而众所周知的是,国企所属的楼堂馆所存在的问题一点也不比党政机关的少。

  倘若目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或者说更理想化一些,那么,让所谓楼堂馆所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或许才是正确的方向。假如去问现在40岁以下的人,什么是楼堂馆所,相信不少人会不知所云。至于要知道楼堂馆所的称谓起源于何时,则非翻检历史加以细致考证不可。大体可以说,楼堂馆所及其称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然而,直到今天,很多人也未必能分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与党政机关业务用房的区别,自然更不明白何以前者属于本条例所称的楼堂馆所,而后者却不包括在内。如果楼堂馆所的规范管理需要群众监督,那么就该让二者之间的区别更显豁易懂。

  应当淡出历史舞台的当然不止楼堂馆所这样一个历史性概念,也应当包括楼堂馆所这样一种物质性存在。如果说楼堂馆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可以肯定其历史价值,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就必须考察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遍地开花的楼堂馆所业已成为奢侈的重地和腐败的温床。办公用房自然是必不可少的,而从不少地方暴露出来的超越历史阶段的用房标准的案例来看,办公用房只嫌其奢侈浪费,不嫌其朴素不够用。从本条例精神来看,如果除办公用房之外的楼堂馆所均在被禁止之列,那么着力点就该只是办公用房,其他的项目根本不必考虑什么是否审批、是否扩建、是否豪华等一系列问题。自然,这涉及一个基本前提:机关除了办公用房,此外是否还需要那么多的楼堂馆所?如果需要,其正当性又何在?

  人们注意到,《意见稿》还规定了对擅自扩大楼堂馆所建设规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条例所规范的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但即使本条例在正式实施之后得到严格执行,也不意味着此前的问题就能随之化解。某一个时间节点前兴建的楼堂馆所,固然不应依据本条例追究责任,但它们作为一个物质的存在并不因此而灭失,也不该因此而灭失。如果此前兴建的楼堂馆所还是以从前的方式运行,那么,它们就很可能还是奢侈浪费与消极腐败的土壤。假如《意见稿》不能指引作为存量的楼堂馆所获得新的面目与机制,那么征之于历史经验,潜在的增量突破本条例规定的冲动就不会消失。

  富丽堂皇的楼堂馆所,建有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楼堂馆所,或许为一些主政者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而但凡有点阅历的人都知道,这不过是特权的象征、走向腐败的标志、脱离人民群众的信号。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应当揭开楼堂馆所的神秘面纱,让曾经的楼堂馆所服务于大众,让未来的楼堂馆所保持谦卑的造型。

  (滕朝阳)

【编辑:刘彦领】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