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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绿化管理条例:小区绿地面积须写入购房合同

2014年06月27日 11:1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市为园林绿化管理进行的重新立法,相对现行的管理办法,此次立法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罚更重。

  此次立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从原有的五城区规划区,扩大到了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即城关镇)。

  草案以环线为界,对我市城区作大致划分,对二环内、二环与三环间、三环外的绿化用地比例作不同规定;对马尾区及各县(市)按照旧城区与新建区作不同规定;同时对道路绿化、公园绿地、工业用地、苗圃等比例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园林部门应将全市绿化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草案还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筑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草案明确,因施工等原因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草案还提高了侵占绿地停车的罚款数额,并规定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一定罚款,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记者 李晖)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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