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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子为帮同村人“出气” 烧毁他人宝马(图)

2014年06月27日 13:3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为帮同村人“出气”,浦北一伙冲动的年轻人,竟将他人一辆崭新的宝马汽车浇上汽油烧毁。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6月26日,浦北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受害人秦某回忆,今年1月份,他购回一辆宝马X5越野车,还没上牌,便停放在家门口。1月25日晚上9时许,全家人突然发现门口腾起一片烈焰,冲出大门一看,不禁目瞪口呆:崭新的宝马车竟燃起了熊熊大火。

  尽管众人尽力灭火,但新车还是被烧毁。此外,大火还殃及墙上的空调机、大门、墙壁及瓷砖等物品。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高达100万多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均不知去向。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确认浦北县安石镇坡村垌心屯的谢某等5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先后在浦北、钦州等地将其中的4人捉拿归案(一人在逃)。

  经审讯,谢某等人供述,因他们村的人“曾被秦某欺负过”,他们为了帮本村人“出气”,便提出去秦某家找人“报仇”,“见人打人,不见人见车就烧车。”

  没想到,这样的建议,竟然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同意。他们不仅购买了汽油和面罩等物,随身携带了凶器,还商定,在“办事”过程中,谁也不能说话,以防被认出声音。

  随后,5人一起骑摩托车到了秦某家,看到一辆黑色的宝马汽车停放在门前,便浇上汽油,引燃后纷纷离去。

  记者了解到,这5人中,有两人出生于1994年,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严重犯罪,以为只要现场无人认出他们就不会有事,因此烧完车后就各自回家了。后来发现情况不妙,才分头外出躲藏。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南国早报钦州讯 记者钟亮)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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