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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低1925元

2014年07月02日 09:13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最低1925元。8月底完成1至4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调整对象和范围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至4级伤残津贴每人月增331元

  调整标准和原则是,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在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调整。

  5至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至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郭欣 实习生张士成)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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