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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阅读立法”的样本意义在于创新

2014年07月02日 10:24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经过数月的起草、讨论,《深圳经济特区阅读促进条例》6月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所涉及的成立市、区级全民阅读委员会,对未成年人及困难人群阅读提供帮助等条款都颇具新意。作为全国首部阅读法,《条例》无疑具有划时代意义。(7月1日《南方都市报》)

  自6月23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阅读促进条例》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就全民阅读立法,其样本意义不容小视。特别是,《条例》在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创新,如设立市、区级全民阅读委员会,对未成年人阅读等方面进行立法强调,更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事实上,早在2013年,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江苏、广东、湖北等省以及苏州等城市也已启动此项立法。显然,深圳先行了一步。然而,针对全民阅读立法,有网友产生了误解,认为连公民阅读都立法限制,可以说是多此一举,甚至患上了“立法依赖症”。殊不知,立法目的不是限制市民阅读自由,而是重在规范和约束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权责和义务。

  同时,对于深圳《条例》中的创新条款,如创造性地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阅读量身定制保障措施,不少业内人士给予高度评价。但同时也认为,“不排除在牵涉相关利益时遇到阻力的可能”。特别是,连有的起草小组成员,也对《条例》部分创新条款能否顺利通过感到担忧。可见,人们对立法创新仍缺乏足够的信心。然而,深圳《条例》的样本意义就在于创新,如果失去了创新条款,阅读立法即使先行一步,其示范价值也大打折扣。

  因此,深圳阅读立法中的创新之举,理应得到市民的支持和拥护,也必然会得到市民的支持和拥护。这是因为,深圳《条例》中的创新条款,主要是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阅读量身定制保障措施,这显然契合了民意。相反,创新条款却无形中给相关部门带来了管理和服务压力,这也是人们担心“创新条款能否顺利通过”的症结所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勇于责任担当,摒弃利益纠葛,从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高度考虑,主动支持和参与立法创新。(张西流)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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