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女童见义勇为 不鼓励但应该认可
2014年07月03日 10:04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可时间过去了两个多月,“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回复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对未成年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未成年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评价某个行为,应该根据事实本身,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评审官员和专家们,伤害的不只是小姑娘和她的家人,更是无数潜在的见义勇为者。“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算见义勇为,这是悖论——如果见义勇为者完全有自保能力或能明确危险,见义勇为就不应该发生死人伤人现象,何来“义”“勇”可谈;按照这种逻辑,凡是见义勇为者死了或伤了,就是“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就不应该算见义勇为。反过来,倘若所有见义勇为都是在确认自保能力或明确相关危险的理想情境下存在,又哪会有那么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再像当年宣扬赖宁一样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要避免走入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凡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见义勇为,就一概不予承认。不鼓励与不承认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价值判断,另一个是事实判断。如果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就不再承认未成年人既成事实的见义勇为,那一些小英雄的故事,是不是早该从小学语文中拿掉了?(盛翔)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