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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规定: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立房中房

2014年07月09日 14:1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7日,《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要求,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按摩期间不得熄灯,不得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群众可在8月6日前登录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发表在线评论和意见。

  按摩服务场所指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场所。《规定》明确这些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不得设置屏风等隔断物。按摩房门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遥控装置及设施。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不得安排按摩人员离开本场所进行按摩服务。按摩期间,不得熄灯,不得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按摩服务场所继续营业的,应当及时登记在此期间仍在场所内消费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规定》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治安信息、对留宿过夜人员不按要求将场所内消费人员身份信息上传公安机关的,或者硬件设施不符合治安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等。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定期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按摩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记者/洪奕宜)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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