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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2014年07月10日 14:45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意见》,打通职工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打破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制度障碍,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一卡(社会保障卡)一证(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

  《意见》确定了六个方面主要政策:一是制度衔接,明确规定了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办法。二是衔接时点,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内不需要进行衔接。三是衔接条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即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是权益累计,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所不同的是: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五是重复处理,根据唯一性的原则,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六是打破身份界限,允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参照进城务工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记者 马钦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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