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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坠楼摔成脑外伤 雇佣公司担八成责

2014年07月15日 13:00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清洁工向某在给某服饰公司进行外墙立面清洁时,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三级脑外伤,九级残疾。向某一纸诉状将雇佣公司与发包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昨悉,江汉区法院判定,雇佣公司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工程发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某今年36岁,家住湖北恩施,受雇于武汉某物业公司。2012年9月,该物业公司与武汉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该建筑装饰公司将一家服饰公司的建筑外墙立面清洁工程发包给该物业公司。同年9月10日,向某与其工友受该物业公司雇请,前往某服饰公司给建筑外墙清洗。

  清洗过程中,向某一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工友将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向某被诊断为三级脑外伤,右耳听力也会减退。后经司法鉴定,向某残疾程度达九级残疾。两家公司共同垫付7万多元医药费后不再支付费用,向某将雇佣公司武汉某物业公司和工程发包公司武汉某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庭。

  向某称,他与该物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他因工受伤,雇佣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发包方武汉某建筑装饰公司没有审查雇佣公司从事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资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索赔15万元。

  而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他与向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另一被告武汉某建筑装饰公司辩称,向某为物业公司员工,他所受损害应由雇佣公司承担。两被告就原告的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洗过程中没有使用安全保障工具,对损害后果承担过错程度为20%,而该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对向某受伤也应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武汉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其并未了解该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建筑物外立面清洁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向某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万元,另一被告发包方武汉某装建筑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万勤 实习生龚婷 俞诗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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