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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月起居民楼内禁止开餐具消毒作坊

2014年07月17日 09:03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市政府日前制定了《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生产、检验、包装、消毒标准、从业人员等七类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最高达3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大大小小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生产经营户近百家,其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户近60家,大多集中在城郊接合部,且大部分环境不良,设施条件简陋,卫生状况隐患多。以往的法律条文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办法》要求,为避免鱼龙混杂,餐饮服务单位对使用来自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的产品须实行严格索证、记录。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来源不明、资料不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应当查验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凭证,包括合格证明、数量、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等。消毒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后不是随便找个房子就能做餐具消毒生意了。这一《办法》设置了硬件门槛: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且距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按照地方行政规章的权限,南京市政府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办法》规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从五百元到三万元不等。其中,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生产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集中消毒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要求,对餐具消毒作坊的卫生许可实行“备案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中消毒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讯员 施辅 记者 仇惠栋)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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