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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惩公然叫嚣的“诅咒式广告”

2014年07月17日 13:24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老太太撕一张条,少活一天。”近日,一则诅咒式小广告出现在北京海淀区碧兴园小区。由于附近小区较为老旧,不少小广告涌入社区内。小区内的老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自发清理小广告,这则广告针对的正是这些清理广告的老人。(《北京青年报》7月16日)

  小广告令人厌烦,不仅有碍观瞻,其中还有不少违法广告,对乱贴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合情合理,小区内的老人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空闲时间自发清理是好事。

  但没想到这却激怒了乱贴广告者,张贴出“老太太撕一张条,少活一天”的咒骂广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由此可见,法律对乱贴小广告是违法行为有明确认定,也正是在此基础上,各地对违法小广告都有定期的清理打击活动。可以说,张贴小广告的人本应诚惶诚恐,自知理亏,在此却攻击他人,真是过于嚣张,无法无天了。

  事实上,这种诅咒式小广告也并不是个例。这类广告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还对清除小广告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诅咒式广告中,清理广告的人或是居民或是居委会的人,“老太太”指向性十分明显,可以说已经构成了侮辱罪的要件,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老人应该立刻报警。

  对公然叫嚣的“诅咒式广告”必须严惩,这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然叫板的是人身权利和社会法治,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刘义杰)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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