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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规定: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擅自停工

2014年07月17日 13: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后广东省职工维权将有新的法律武器。1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一行到清远开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该法明确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据悉,广东作为劳务用工大省,近年来劳资纠纷频发引人关注,尤其是许多企业因为劳资纠纷问题出现了停工停产等情况难以依法处置,因此制定《条例》十分迫切。《条例》将有效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引导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

  热议1降低职工集体协商门槛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集体协商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

  有人大代表认为,针对清远市或其他欠发达地区中小微企业众多的特点,建议降低职工集体协商的门槛,增加集体协商的次数,让职工更好利用这个沟通平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热议2协商过程如何保守商业秘密

  《条例》规定,企业应向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供注册登记情况、章程、年度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与协商有关的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有人大代表表示,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通常都以商业秘密为由不愿意向职工透露年度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等,因此其操作性可能不大。有企业代表现场回应,企业确实有自身商业机密,一旦告知职工协商代表遭泄露该如何处理?

  热议3协商期间职工不得停工

  《条例》明确在开展集体协商时,职工不得有煽动、策划、组织或者参与停工等行为,不能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等。对参与停工的职工在未提供劳动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暂时我国还无法律规定,停工是违法行为。”肖志恒表示,因此这是首次从法律上对停工事件作了规范。但《条例》也明确,在开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也不能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或拒绝提供生产工具。(记者/邓文燕 赫鹏翀)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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