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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多发公共汽车纵火案挑战社会治理

2014年07月17日 14:2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杭州公共汽车纵火案的来龙去脉还未十分清晰,广州又传来公共汽车起火爆炸的消息。多起公共汽车纵火案,不仅造成大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极易发展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只要社会存在一定自由度及其相应自由空间,就防范和制止类似公共汽车纵火案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而言,任何防范措施和手段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即使公众自愿缩小自由空间为代价,严密而有效的防范机制也只能解决这类事件易发、频发和多发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少发、不发和绝迹的问题。

  在一个非战和平国家,无论以古今中外任何标准衡量,发生在并非敌对国家公民之间、而是同国度、同族群之间的,以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是社会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在这类常常伴随犯罪嫌疑人自杀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中,法律及其司法机构往往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后惩罚和制裁对已经将自己生命置之度外的人来说,任何防范措施和惩罚在其眼中都已成为无物。

  与其他犯罪不同,在公共汽车上纵火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嫌疑人往往把犯罪地点选择在空间相对封闭、人群密集拥挤、逃生避险困难的移动场合,且以绝不会对其提高警觉的非特定普通人群为侵害客体,因而得手容易而危害极大。而类似场所,却正是相关防范措施和手段其实难以百分之百奏效的地方。这种犯罪成本与防范成本的巨大反差,既是犯罪嫌疑人选择此类犯罪的根据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防范机制及其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不能承受之重。

  即使这样,无论从任何角度都绝难得出这类犯罪不能防范、不能绝迹的结论。毕竟,在世界绝大部分非战和平国家中,此类犯罪还是很少见的事情。实际上,从社会学意义而言,公共汽车纵火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已至一定激烈程度的表象,是社会既有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渠道淤塞失灵的结果。这个结果,显然也表明现有的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加快更新和成型的进度。

  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已然经历了深刻而复杂的变迁。相对而言,社会治理方式并没有同步于这种变迁,甚至还长期远远滞后于这种变迁。

  关键在于,社会治理方式中的公民权利比重,已经完全不对等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客观认识和实际争取。而官官相助、官官相护等官场腐败,又使得一个治理环节的错误应对,不能避免地铸成治理体系的整体性错位。今天(7月16日)媒体所报浙江义乌官员叼烟笑对给其下跪的年迈民众、公安继而扣押这些民众的消息,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加快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迫切性。 (光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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