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该如何追责

2014年07月17日 14:53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如果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11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政府行政规章,要将刑事责任追究非常明晰地列举出来,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越权之嫌。因此,要真正让刑事责任追究落地,有三条可行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将《条例》由行政规章升格为法律,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第二条路径是对《刑法》进行适当修改,将相关违规行为“兼容”进去;第三条路径是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加以具体说明。

  实际上,除了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问责困难之外,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发现问题之难,也是责任追究难以真正落地的重要原因。而长期以来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禁令”得不到有效执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这次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已经建设的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如何处理加以规定。那么,那些经营性的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其名义建设或维修改造楼堂馆所,就可能又成为一个“擦边球”,也可能会导致责任追究悬空。

  综上,建议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改为《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或改为《楼堂馆所管理法》,既盘点改革存量的楼堂馆所,该市场化的市场化,该整改的整改;同时,对新建楼堂馆所作出更明晰、系统的规定,特别是责任追究对象不能再笼统于“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是要明确具体指向,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楼堂馆所建设和管理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责任追究规定的真正落地。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