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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侵犯休息权”也成死亡“推手”

2014年07月17日 16:13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过年期间连续上班加班半月,某宾馆点心师傅徐铭(化名)发烧至38.6℃,他凭医院休假证明向主管请假未获批准,8天后,死于“重症肺炎”。究竟是过劳死还是病重所致?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某宾馆侵犯了徐铭的休息权,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10%责任,判赔徐铭亲属7.2万元。

  ——7月15日《广州日报》

  翻阅一下法律教科书就会知道,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三种: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说到底它也是人权的一种。

  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事情为何会经常普遍发生呢?

  一是人们尤其是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对此也多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便被追究责任,也多是一赔了之,很少被处罚,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更是鲜见。

  二是因为我们曾是公有制的国体,事事讲奉献,对于“轻伤不下火线”、“带病坚持工作”、“加班加点工作”一直赞美有加。

  休息权的研究和推行一直在现代国际社会的人权研究谱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在我国却相当滞后。究其原因,存在我国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在运行时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制裁措施缺乏约束力等问题。希望广东的这个“推手”判例,真正成为推动休息权落实的重要推手。(韩睿)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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