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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舆论监督不应让无辜者“伤了活该”

2014年07月18日 10: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舆论由无数身份不明的“声音”汇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备公权那样的“权力”。但随着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重视,其自身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力量。而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是桀骜的,当舆论的力量可以掀翻恶人的时候,如果不加节制和自觉,也可能伤及无辜。

  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交警与女下属开房并‘丢枪’”事件,以“丢枪”的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被“双开”(开出党籍、开除公职)而暂告落幕。

  然而,近日一则“女协警开处女膜证明表清白”的消息,再次把这一案件推送到公众面前——被传与许江“开房”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女协警小李告诉记者,看到网帖后,她深感震惊并受到极大伤害。为了自证清白,她去医院做了有关“处女膜”的妇科检查,试图证明她不仅没有与许江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连恋爱都没有谈过”。

  用“处女膜”的完好自证清白,无疑需要极大的勇气,而分析小李对当时事实的陈述,似乎也可以形成自证清白的“证据链”。如果小李所述的一切属实,则小李无疑是在这一“丢枪”事件中,被舆论所误伤的无辜者,如果事实得以澄清,则小李理当讨回她的清白。

  然而从网上众多留言不难看出,大多数网友对小李自证清白的努力不以为然。而其中比较典型的声音可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颇为愤怒地指责她“还在狡辩”;另外一种是认定即使医院检查证明完好,“也一定是假的”;第三种则认为既然和这种丑事扯到了一起,就只能是越抹越黑。

  总之,似乎一旦和开房、丢枪这样的丑事扯上关系,小李就当然地失去了自辩的资格,一切自证清白的努力,都被视为无理的“狡辩”。而其中隐含的逻辑是,既然舆论是在对公权力实施监督,则即使小李确实无辜被伤,也是“伤了活该”,舆论既无兴趣也无义务辨析她是否被误伤。

  然而,舆论对丑恶现象的监督,不能以对无辜的伤害为代价。如果小李确实清白,则无论掌握公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还是行使着巨大话语权的公共舆论,都应该给予她自辩的机会,并在客观、理性地对其自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慎重判定她在这一事件中的作为。如果小李确属无辜,则舆论应该对此前对她的误伤作出反思,并吸取教训,避免下一次的误伤。

  舆论由无数身份不明的“声音”汇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备公权那样的“权力”。但随着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重视,其自身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力量。事实上许江被“双开”的下场,就和舆论对这一事件的穷追不舍密切相关。而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是桀骜的,当舆论的力量可以掀翻恶人的时候,如果不加节制和自觉,也可能伤及无辜。

  事实上,用“处女膜”自证清白,小李并不是第一人。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当地公安机关诬陷卖淫,为了自证清白,麻旦旦到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随后当地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她的指控,舆论则以“少女被迫用处女膜自证清白”,而对公安机关进行了猛烈的谴责。时移境迁,当小李同样试图用处女膜在舆论面前自证清白时,舆论却给予了嘲讽或漠视。这种“凡是公权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凡是公权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的态度,可以作为个人的立场。但当涉及他人时,这种不以事实为据,却以立场划界的做法,却显得冷血而蛮横。

  小李所陈述的情节,不难通过技术手段,比如调取当时饭店的监控录像,得以证实或证伪。小李是否无辜,政府相关部门也有责任向她个人和公众作出说明。但这种“风化案”的最终后果,并不完全来自公权部门的结论,而更多地需要舆论的“平反”。如果舆论始终采取当前这种“一概不信”或“伤了活该”的态度,则小李自证清白的所有努力就只能是徒劳。

  公权作恶是恶,舆论若不知自制、自觉,而是因“道德正确”而陷入一种“排头砍去”式的狂欢,则也很可能因滥杀无辜而走向正义的反面。评论员 张天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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