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滥设私刑”比火灾更可怕
今年初以来,安徽安庆市多地发生森林火灾,其中太湖县发生33起,安庆市副市长、林业局局长等多人受到处分。领导被处理后,随之而来的是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防火措施——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1至6月,仅太湖县被拘留人数就达160人,其中24人为刑事拘留,136人为治安拘留。被治安拘留的136人虽未引起火灾,但因在田间焚烧杂草被树为反面典型。(7月17日《东方早报》)
频频发生的森森火灾,不仅让多名领导受到处分,而且给国家和民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就此而言,安庆市政府采取“最严厉的防火措施”是应然之举。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不可违背——政府不管出台多么严厉的防火措施,不管初衷多么良好、目的多么正义,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对民众滥施“法外之刑”。依法行政在任何时候都是政府行为的一条底线,不能因目的正义、工作任务艰苦而弃之不顾。
“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安庆市政府制定的严厉措施,在法律法规上却找不到依据。安庆市政府“一律拘留”的措施于法无据。何况,正如律师李明富所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排在警告、罚款之后,只有违法行为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采取警告和罚款难以起到作用,才适用拘留措施。
一个需要反复强调的基本常识是,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在法律之外设立拘留、批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地方政府当然也不例外。换言之,地方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本分,绝无“自立法律”、“滥设私刑”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森林火灾固然可怕,但地方政府“滥设私刑”、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作为更为可怕。
值得注意的是,在超越法律边界的“最严厉防火措施”背后,其实是一种懒政思维在作怪——寄希望通过威慑和严惩来防止森林火灾,而疏于平时的教育和引导;寄希望通过“运动式执法”毕其功于一役,而不肯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安庆当地村民反映说,对于森林火灾隐患,政府“以前不怎么管,现在又管过了头”。是啊,如果当地政府一直依法加强日常管理,何须现在以违法的方式“临时抱佛脚”呢?(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