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拾金索酬”背后的情理与法理
相信所有耐心看完这则“拾金索酬”故事的读者,都和笔者一样感情复杂。这件事背后所体现出的情理与法理,还是值得我们好好探讨一番。
其实当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钱包的时候,他是有多种选择的。比如他可以直接拿走钱包里面的钱去给自己买一辆自行车,但是这样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他还可以选择把钱包还给失主,不图任何报答,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而这对母子最终在“道德”和“非道德”之间选择了一种折中的办法:既归还失主的钱包,同时又索取一定的报酬——因为穷困的他们需要一辆自行车。
他们的这种做法,无疑不太符合“拾金不昧”的主流传统价值观,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对于“拾金不昧”已经有了法律上新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也就是说,小峰母子“拾金索酬”的行为,尽管不符合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但是却并不违反法律,而是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我们还应该看到,尽管法律保护拾得人索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这也就意味着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当事人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度,以免索取报酬反而触犯法律。
发生在成都的这起“拾金索酬”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拾到别人财物时如何做出情理与法理选择的样本,其中所体现出的是非道德与法律概念,无疑是值得我们好好体味的。(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