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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诉讼转移财产35万 法院判共同分割财产

2014年07月21日 16:4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在起诉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在一个月内转移了35万财产,导致名下没有可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通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将这35万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家住通州的李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子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平分李先生在某银行名下的存款。经法院依法调取,发现李先生名下现存款只有几十元,但是在之前有大额的取款记录,尤其是在去年离婚诉讼期间,李先生在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取出了现金35万元。

  李先生称取出的现金是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偿还欠款,但其无法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扣除双方生活开支5万元后,李先生支付王女士共同财产折价款15万。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离婚前转移财产要受处罚

  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诉讼当时已经查明的财产为准。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萌生离婚之意时就有可能提前几个月甚至提前一年下手蓄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隐匿、转移、变卖等,致使另一方少分财产,利益受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

  李律师说:“民事诉讼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转移了财产,隐匿、转移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李先生在王女士诉讼离婚期间,就陆续将账户里的35万元的夫妻存款支取并转移,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如果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就需要及时进行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据李律师介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从而使对方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记者严琪)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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