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北京取消“30工作日”时限
中新网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杜燕)从今年8月1日起,在京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不再有“30个工作日内”的时限限制。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在今天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他介绍,实施办法自200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北京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如超期申请无法确认、申请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些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他指出,本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与上位法、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条款和社会热点条款。
李红兵指出,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把原来规定“30个工作日内”的申请时限取消,实施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仍按原申请时限要求予以确认,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明确细化。同时,赋予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权利。
他还指出,原实施办法出台时,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评残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也不能享受民政部门的评残待遇,所以规定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其伤残补助金。此次修订后将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评残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此外,李红兵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对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自2010年开始,“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评选表彰工作由1年一次改为3年一次,因此予以修订。
李红兵表示,针对实施办法修订,特别是确认环节的内容,民政部门将按照申请举证与调查举证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依法确认工作;同时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提高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层面的法律认知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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