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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卷款消失 业主拒绝二次缴费遭新物业限电

2014年07月23日 08:52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老物业预收了半数以上业主,一年甚至一年半的物业费后突然撤离,开发商又找来新物业公司接管小区,但新物业刚入驻小区就提出重新收费引发业主不满。

  “我们已经足额交纳了各项费用,新老物业之间的交接工作出现问题,不能让业主埋单。”咸宁东路东方绿洲小区的业主们对新物业的做法并不买账。

  业主田女士说,今年4月17日,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昕玥物业贴出通知,让所有业主登记物业费、水电等缴费情况,大家刚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第二天物业就消失了。

  直到5月1日,陕西心桥物业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正当大家对小区即将回归正轨庆幸时,新物业就给业主们来了个“下马威”,让大家交纳5月份的物业费,否则将限制购电,每户每次只能买50度电,如购电超过两次,额度将降至20度每次。

  “以前的老物业承诺业主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费,就会减免一个月作为优惠,所以大家为了图方便都习惯性每年开年就一次性交齐一年的物业费。”业主王女士说。“我们不是不交物业费,只是让每户交双份的物业费让人很难接受。”业主张先生说,这么热的天气物业还限电,让人待在家里不能开风扇更不敢开空调,很让人气愤。

  对此,陕西心桥物业公司客服主管王先生说,物业“限电”也是为了促进收取物业费。之前老物业突然撤离,将一半以上业主预缴的物业费也全都带走了,新物业没有了收入无法维持运行,只能出此下策。王先生说,考虑到天气炎热,物业已经放宽了购电政策,业主每次可以购买200度电,但这并不代表业主可以免交物业费。业主如果想讨说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委托开发商或新物业公司向老物业追讨物业费。

  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业主缴费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大学说,新物业进驻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就得付费,但是不管何种情况下,物业采取限电的方式迫使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另外,老物业以优惠或减免物业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业主一年甚至一年半的物业费,本身就是违规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取物业费应按月收取,如有特殊原因可以说明理由后最多一次性收取三个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预收物业费,已经收取的,业主有权追讨。如果老物业是独立法人单位,业主应该联合进行集体诉讼,若老物业是由开发商指定,并且与开发商同属一个法人单位,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住户追讨预交的物业费。(记者龚伟芳 实习生牛孟娟)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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